港口当局辖权种类
根据港口当局被授予辖权大小的不同,世界港口可以划分为基础设施港、设备港和服务港。在不同辖权模式下,港口行使着不同的职能。
所谓基础设施港,是指港务当局从事港口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经营活动,并代替国家行使港政和航政权力,但不参与港口业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港口业务的生产和经营由港口内私营企业来承担。目前,西欧大陆的主要国家,日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多数港口都是这类模式。
所谓服务港,是指港务当局不仅提供港口的基础设施,还提供诸如货物装卸服务和货物的港内搬运和处理等业务的服务。港务当局不仅要从事港政和航政,还从事港内的各项业务活动。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港口都是这类性质。另外,如以色列港、新加坡港和非洲多数港口的港务当局都属这类性质的港口机构。英国、爱尔兰和丹麦的部分港口也属于这类性质。
设备港是界于基础设施港和服务港之间的又一种港口辖权形式。在这种形式的港口内,港务当局不仅拥有港口的基础设施,还拥有部分或全部港口的岸上设施。港务当局拥有这些机械和设备,但并不直接从事港口的生产业务活动,而是将港口的岸上设备和机械与港口的其他基础设施一起采用租赁的形式给私人企业使用。港务当局从中收取租金,并以此作为其重要的经济收入的来源。目前,英国的伦敦港、布里斯托尔港和法国的勒阿弗尔港等港口属于这种性质。
上述三种港口当局辖权模式,尽管辖权内容不同,但有两点是一致的。一是都需要负责港政管理,二是都在经营港口,只是经营的范围、深度和方式有所差异而已。
20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