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难船沉骸清除公约14日正式生效
国际难船沉骸清除公约(The 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Wrecks-WRC)于2015年4月1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就确定危险残骸的位置、作出标记及清除事宜对船东确立了严格的责任,并使总吨位在399吨及以上的船舶有关责任保险或其他形式经济担保的国家认证强制化,还赋予缔约国针对承保人采取直接行动的权力。
通过提供国际统一规则,该公约填补了现有国际法规框架的空白,以迅速有效地清除位于一国专属经济区或同等200海里区域内的沉骸。该公约还包含一项条款,使得有关缔约国能够选择某些条款适用于其领土,包括领海。
该公约为有关国家清除或已清除那些可能对航行构成威胁或妨碍、或可能预计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危害后果、或对海岸线或一个或多个国家相关利益造成损害的残骸提供了法律基础。其还适用于在尚未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处境危险船舶或任何财产场合那些即将或合理预计可能会下沉或搁浅的船舶。
该公约包括以下有关规定:• 关于船舶船长或经营人向“受影响国家”报告由沉骸所导致海上事故的责任,和关于受影响国家提醒水手和相关国家有关残骸性质和位置的责任,以及关于受影响国家采取所有可行步骤确定残骸位置的责任;• 关于确定沉骸所造成危害的标准,包括沉骸以上水深、航线接近度、交通密度和频率,交通类型和港口设施脆弱等因素。还包括环境标准诸如由货物或油类释放到海洋环境可能导致的损害;• 关于便于清除残骸的措施,包括清除危险残骸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登记注册的船东维持强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其详述了何时船东负责清除沉骸以及何时受影响国家可以干预;• 关于争端解决。
该WRC公约于2007年在肯尼亚内罗毕联合国办公室召开的为期5天的国际会议上通过。至2015年4月14日,该条约的缔约国为:安提瓜和巴布达、保加利亚、刚果、库克群岛、丹麦、德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利比里亚、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摩洛哥、尼日利亚、帕劳和英国。该公约将于2015年4月18日和5月17日分别对马耳他和图瓦卢生效。
2015.04.20